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5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返還票據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511號原告寶田精密工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趙玉被告信睿實業有限公司(原名稱信睿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俊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票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被告返還支票,其訴訟標的為解除契約回復原狀,並非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故票據付款地法院並不當然有管轄權。經查,被告主事務所係在新竹縣竹北市,依民事訴訟第2條第2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本院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