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29號原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峯豪 上列原告科風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 呂姿儀泰崵科技有限公司、呂維傑即AmesurVijayKumarKishinchand、YurakuPteLtd及ClaudioGiuseppeBencivengo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億零玖佰壹拾捌萬壹仟陸佰叁拾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佰柒拾叁萬貳仟柒佰陸拾叁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賴彥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蔡佳容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