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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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34號原告 胡富翔 訴訟代理人 張祐豪 律師複代理人 邱政義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胡譯云 間請求給付買賣價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
(一)訴之聲明第1項係請求被告給付1/4土地買賣價金,再依原告起訴狀陳稱系爭土地以新臺幣(下同)2750萬元出售,故本項聲明訴訟標的金額為687萬5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9112元。
(二)訴之聲明第2項為非財產權訴訟,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3000元。
以上合計應徵裁判費7萬211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書記官黃瀅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