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15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155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家煌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2年度聲沒字第6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壹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行政院海岸巡防署巡防總局東部地區巡防局移送被告黃家煌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檢察官以101年度毒偵字第1866號為不起訴處分。扣案被告非法持有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殘渣袋1個(毛重0﹒5公克,經送行政院衛生署草屯療養院鑑驗結果,檢出甲基安非他命),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所管制持有之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及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查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殘渣(含包裝袋1個,包裝袋直接與液態甲基安非他命接觸,依一般經驗法則判斷,二者無從析離),屬於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依同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揆諸上揭說明,應認本件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鍾堯航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雅慧中華民國102年4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