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13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4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133號原告 簡勵仁
簡煒哲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黎桂玉 上三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周敬智 被告 陳坤堂
博駿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陳萬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佰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為貳萬零捌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4月17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翠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4月18日
書記官李玉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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