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3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32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0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32206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非訟代理人丙○○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甲○○等二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郭水 在之除戶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
二、被繼承人郭水在之完整繼承系統表。
三、提出債務人甲○○、乙○○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四、提出被繼承人郭水在之繼承人即債務人甲○○等二人有無向被繼承人郭水在死亡時住所地管轄法院(請向該法院家事法庭查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公函。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0月13日
書記官卓清和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