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273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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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3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入保證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36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甲○○受刑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執行時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九十八年度執聲沒字第二三九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即被告乙○○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三萬元,由具保人甲○○繳納後,將被告停止羈押,茲因被告逃匿,為此聲請沒入具保人上開繳納之保證金等語。
二、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項、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上開聲請意旨,有具保人甲○○出具之刑事保證書、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保證金收據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憑,另被告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傳拘無獲,未能執行等情,亦有相關函文、送達回證及報告書影本附於聲請卷內可稽,被告顯已逃匿無疑,本件聲請核無不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
主文所示。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黃裕仁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何惠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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