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563號原告乙○○
號上列原告請求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被告甲○○大陸地區之真正住所或居所,如在監所,亦請查報何時可出監所(或執行完畢時間)。
二、被告甲○○入出國日期證明書。
三、被告判處有期徒刑六月以上確定之證明。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靜秋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書記官楊金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