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270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270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吳麗卿上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吳麗卿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拘役壹佰貳拾日,併科罰金,新台幣壹拾萬元,如易科罰金及易服勞役,均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吳麗卿因違反就業服務法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五十三條、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陳貴卿中華民國98年6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