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1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報酬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175號上訴人富松工商不動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立賢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華基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因99年度訴字第1175號給付報酬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上訴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2萬4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189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財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陳淑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