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除字第107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1月2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除字第1077號聲請人 林欣磊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120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1月2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高文淵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100年1月25日
書記官黃瀅螢┌─────────────────────────────────────┐│支票附表:99年度除字第1077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台幣)│││├───┼─────┼─────┼──────┼─────┼─────┼──┤│001│ 黃淑芬 │板橋市農會│99年6月20日│95,750元│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