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7年消債更字第2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02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消債更字第206號債務人甲○○送達代收人乙○○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未據提出如附表所示相關資料證明到院,爰定期命其補正如附表所示事項。
三、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官王獻楠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2日
書記官李靜怡附表:
1、與債權銀行協商成立之協議書(聲請人需簽章)。
2、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之證明文件。(就聲請意旨所述不可歸責事由加以釋明並提出資料證明)
3、應受扶養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不得省略)、就該扶養義務(指依法應受聲請人扶養之人)應分擔之人數及其姓名、與受扶養義務人關係,暨聲請人聲請前2年實際支出之扶養金額及其證明文件(施行細則第21條第6項)、應受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所得清單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