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38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8月11日
裁判案由:偽造有價證券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三八七號
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丁○○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乙○○右列被告因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一年度調偵字第二0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丁○○連續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有價證券,處有期徒刑伍年。
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支票陸拾肆張,均沒收。
事實
一、丁○○前於民國八十三年間因犯偽造有價證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四年七月,嗣並因撤回上訴而確定。於八十三年九月三十日入監執行,八十五年一月十六日假釋出監,其假釋期間應至八十七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期滿。
二、八十六年間起丁○○任職於雲林縣○○鎮○○里○○路○號正港旅行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正港公司),擔任會計兼出納、票務之職掌,負責該公司會計、出納、公司帳務、辦理旅行社機票、證照業務、簽發正港公司或代表人丙○○私人票據,以代墊旅行團證照費用、保險費用、機票款等雜費之職務,係屬從事一定業務之人。然丁○○於假釋期間,竟仍不知悔改,而利用上開會計業務及持有該公司及其代表人丙○○私人票據之職務上機會,並基於概括犯意,先後為下列行為:
(一)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底止,丁○○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連續利用正港公司向各票務中心購買機票後,再轉售予客戶,以賺取差額利潤之機會,趁擔任會計、出納職務之便,以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先後侵占正港公司向客戶收取之機票款,共計新臺幣(下同)一百五十四萬零二百三十六元。
(二)又自八十七年一月間起至八十九年十月間止,連續利用上開職務機會之便,於收取正港公司為客戶辦理護照、各國簽證之款項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易持有為所有之意思,先後侵占八十七年度至八十九年度之客戶證照款,共計八十一萬七千五百十元。
(三)八十九年九月間許,丁○○利用上開保管正港公司票據職務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連續擅自蓋用正港公司及代表人丙○○之印章於正港公司合作金庫北港支庫帳號:0一七七六之0號,如附表一所示票號DY0000000號、DY0000000號、DY0000000號(起訴書前二紙支票號碼分別誤載為DY0000000號、DY00000000號)三紙票據,再虛偽填寫面額各三萬元、七萬五千元、五萬五千元,票載日各為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而先後偽造上開三紙有價證券。丁○○嗣並將偽造之三紙有價證券,存入其私人所有第一銀行北港分行帳戶0000000000號內而行使之,以此方式侵占正港公司支票款項十六萬元。
(四)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起至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五日止,丁○○為圖私利,自行對外招攬客戶購買機票,並利用業務上保管丙○○個人所有合作金庫北港支庫帳號0一六九九之0號支票簿之機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將其所保管如附表二所示之丙○○支票六十一張(起訴書誤為八十九張)侵吞入己,並於盜蓋丙○○印章後,先後填寫如附表二所示之支票面額與發票日期,而連續偽造如附表二所示之有價證券。丁○○並將偽造之有價證券支付與東南旅行社、康福旅行社、 汪婉珍 、飛揚旅行社、喜美旅行社、 許佩青 、雄獅旅行社、太魯閣旅行社、金環球旅行社等,以充支付機票款項用途,而行使之。經客戶給付機票款後,再將金錢存入上開丙○○私人支票存款簿內兌現之。丁○○即以盜用丙○○私人票據付款買機票,而向客戶收取現金之方式,獲取機票差額利潤。
三、案經丙○○訴由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理由
一、認定犯罪事實所憑的證據和理由:
(一)前述事實,已據告訴人丙○○在檢察官偵查中以及本院審理中證述明確。
(二)被告對於事實欄二之(一)、(二)、(四)部分犯行,在本院審理中均明白承認。
(三)被告因上開犯行遭告訴人發覺後,簽寫與告訴人之切結書與辭職書影本各一份(附於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六八號偵查卷第四頁、第五頁)。
(四)告訴人所提出之遭被告侵占款項明細及支票、傳票、收據等原始憑證資料影本之帳冊一本。
二、對於被告辯解的判斷:
(一)被告辯稱:事實欄二之(三)有關支票款項十六萬元部分,是他在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因為怕公司支票帳戶存款不足,所以用自己的現金存入公司帳戶,幫公司代墊款項,這筆錢並不是侵占云云。
(二)經查:
1、該十六萬元本係正港公司客戶 劉小英 、 蘇月明 、 劉吳月花 、 劉樹彬 等人於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繳納之團費,此有告訴人於本院九十三年三月十一日準備程序中提出之轉帳傳票一紙、團費收入憑單四張在卷可稽。
2、再正港公司設於合作金庫北港分行帳號0000000000000號帳戶中,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雖有存入十六萬元現金存款之交易紀錄,惟細核該帳戶存款餘額,在該筆現金存入前,帳戶內餘額為四十一萬零五百二十九元,存入後該帳戶餘額則為五十七萬零五百二十九元,且該存款餘額至同月三十日止,均未曾低於三十萬元以下,此有合作金庫北港分行合金北營字第0九三000一三八七號函所附交易明細附於本院審理卷可查。據此交易紀錄,正港公司並無被告所稱存款會發生不足的情形,也沒有需要被告先行存入十六萬元幫助渡過資金缺口的必要。
3、綜上所述,足見被告所辯不足採信。
三、論罪科刑的理由:
(一)被告所為事實欄二之(一)、(二)侵占業務上持有正港公司款項的行為,均是犯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業務侵占罪;所為事實欄二之(三)、(四)以私自開立正港公司支票方式,侵占款項之行為;及侵占丙○○支票後盜用之行為,均係犯刑法第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業務侵占罪與同法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之偽造有價證券罪。
(二)被告行使有價證券之低度行為,應為偽造有價證券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另其盜用正港公司、丙○○印章之行為,屬於偽造有價證券之部分行為,亦不另論罪。
(三)被告先後所為業務侵占及偽造有價證券之行為,其時間緊接,所犯又係構成要件相同之罪名,顯均係基於概括犯意反覆為之,為連續犯,應各依刑法第五十六條之規定論以一罪,並加重其刑。
(四)又被告所犯上開連續業務侵占罪與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二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應依刑法第五十五條後段牽連犯之規定,從一重之連續偽造有價證券罪論處。
(五)審酌被告前已有偽造有價證券罪之前科,仍於假釋期間,竟再度犯罪。而其自陳因個人家庭因素而犯本件之罪,以其大學畢業之學歷,竟不知尋求社會資源協助,一再自誤誤人,以致於造成告訴人經濟、生活重大傷害,且目前亦無法與告訴人協調和解清償方案,惟尚能坦白部分犯行,並非全然毫無悔改意思,暨其侵占之金額、家庭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六)被告所偽造如附表一、二所示之有價證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依刑法第二百零五條之規定宣告沒收。
四、適用的法律:
(一)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
(二)刑法第五十六條、第二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五十五條、第二百零五條。
本案經檢察官甲○○到庭執行職務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劉國賓
法官廖國勝法官蘇錦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八月十一日中華民國刑法第二百零一條意圖供行使之用,而偽造、變造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行使偽造、變造之公債票、公司股票或其他有價證券,或意圖供行使之用,而收集或交付於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條
(公務公益侵占罪、業務侵占罪)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一:
正港公司合作金庫北港支庫帳號○一七七六之○號帳戶┌──┬──────────┬─────────┬──────────┐│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期│├──┼──────────┼─────────┼──────────┤│1│DY0000000│三萬元│八十九年九月十八日│├──┼──────────┼─────────┼──────────┤│2│DY0000000│七萬五千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一日│├──┼──────────┼─────────┼──────────┤│3│DY0000000│五萬五千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附表二:
丙○○合作金庫北港支庫帳號○一六九九之○號帳戶┌──┬──────────┬─────────┬──────────┐│編號│支票號碼│票面金額(新臺幣)│發票日期│├──┼──────────┼─────────┼──────────┤│1│DY0000000│五萬五千元│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2│DY0000000│二萬四千五百三十一│八十九年七月八日││││元││├──┼──────────┼─────────┼──────────┤│3│DY0000000│二萬六千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六日│├──┼──────────┼─────────┼──────────┤│4│DY0000000│三萬六千九百四十八│八十九年八月二日││││元││├──┼──────────┼─────────┼──────────┤│5│DY0000000│四萬三千七百四十一│八十九年八月十四日││││元││├──┼──────────┼─────────┼──────────┤│6│DY0000000│三萬四千四百元│八十九年九月六日│├──┼──────────┼─────────┼──────────┤│7│DY0000000│八千一百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日│├──┼──────────┼─────────┼──────────┤│8│DY0000000│二萬六千一百元│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七日│├──┼──────────┼─────────┼──────────┤│9│DY0000000│一萬三千元│不詳│├──┼──────────┼─────────┼──────────┤│10│DY0000000│二萬七千六百元│八十九年十月七日│├──┼──────────┼─────────┼──────────┤│11│DY0000000│八千八百元│不詳│├──┼──────────┼─────────┼──────────┤│12│DY0000000│八萬六千六百八十二│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元││├──┼──────────┼─────────┼──────────┤│13│DY0000000│八千三百七十八元│八十九年十一月十一日│├──┼──────────┼─────────┼──────────┤│14│DY0000000│二萬五千二百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七日│├──┼──────────┼─────────┼──────────┤│15│DY0000000│一萬四千八百八十元│八十九年三月一日│├──┼──────────┼─────────┼──────────┤│16│DY0000000│一萬三千五百元│八十九年三月四日│├──┼──────────┼─────────┼──────────┤│17│DY0000000│一萬二千六百元│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18│DY0000000│一萬二千六百元│八十九年三月二十九日│├──┼──────────┼─────────┼──────────┤│19│DY0000000│二萬五千六百元│八十九年五月十五日│├──┼──────────┼─────────┼──────────┤│20│DY0000000│四萬九千五百元│八十九年五月十三日│├──┼──────────┼─────────┼──────────┤│21│DY0000000│三萬四千五百元│八十九年六月四日│├──┼──────────┼─────────┼──────────┤│22│DY0000000│一萬八千五百元│八十九年七月一日│├──┼──────────┼─────────┼──────────┤│23│DY0000000│五萬二千四百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日│├──┼──────────┼─────────┼──────────┤│24│DY0000000│二萬六千二百元│不詳│├──┼──────────┼─────────┼──────────┤│25│DY0000000│七萬八千元│八十九年十一月七日│├──┼──────────┼─────────┼──────────┤│26│DY0000000│一萬二千六百元│八十九年一月七日│├──┼──────────┼─────────┼──────────┤│27│DY0000000│二萬一千六百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一日│├──┼──────────┼─────────┼──────────┤│28│DY0000000│一萬零三百元│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五日│├──┼──────────┼─────────┼──────────┤│29│DY0000000│二萬二千八百元│八十九年四月十七日│├──┼──────────┼─────────┼──────────┤│30│DY0000000│三萬六千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31│DY0000000│四萬五千二百元│八十九年五月九日│├──┼──────────┼─────────┼──────────┤│32│DY0000000│三萬五千三百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四日│├──┼──────────┼─────────┼──────────┤│33│DY0000000│三萬六千三百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34│DY0000000│七千七百元│八十九年八月六日│├──┼──────────┼─────────┼──────────┤│35│DY0000000│六萬元│八十九年八月二十日│├──┼──────────┼─────────┼──────────┤│36│DY0000000│二萬四千四百元│八十九年九月六日│├──┼──────────┼─────────┼──────────┤│37│DY0000000│一萬九千元│八十九年九月四日│├──┼──────────┼─────────┼──────────┤│38│DY0000000│八千六百五十元│八十九年十月七日│├──┼──────────┼─────────┼──────────┤│39│DY0000000│二萬四千八百元│八十九年十月一日│├──┼──────────┼─────────┼──────────┤│40│DY0000000│一萬一千六百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二日│├──┼──────────┼─────────┼──────────┤│41│DY0000000│一萬二千八百元│八十九年十一月二日│├──┼──────────┼─────────┼──────────┤│42│DY0000000│五千六百八十元│八十九年三月七日│├──┼──────────┼─────────┼──────────┤│43│DY0000000│一萬二千七百八十元│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七日│├──┼──────────┼─────────┼──────────┤│44│DY0000000│二萬七千七百七十五│八十九年七月四日││││元││├──┼──────────┼─────────┼──────────┤│45│DY0000000│一萬三千八百元│八十九年八月二日│├──┼──────────┼─────────┼──────────┤│46│DY0000000│二萬五千五百元│八十九年九月四日│├──┼──────────┼─────────┼──────────┤│47│DY0000000│二萬五千一百元│八十九年九月十四日│├──┼──────────┼─────────┼──────────┤│48│DY0000000│八千八百元│八十九年九月十九日│├──┼──────────┼─────────┼──────────┤│49│DY0000000│八千八百元│八十九年十月十日│├──┼──────────┼─────────┼──────────┤│50│DY0000000│一萬三千一百元│八十九年十月十九日│├──┼──────────┼─────────┼──────────┤│51│DY0000000│五萬七千四百元│八十九年六月十五日│├──┼──────────┼─────────┼──────────┤│52│DY0000000│二萬七千八百元│八十九年七月十一日│├──┼──────────┼─────────┼──────────┤│53│DY0000000│三萬九千元│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54│DY0000000│五千二百五十元│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九日│├──┼──────────┼─────────┼──────────┤│55│DY0000000│八千四百元│八十九年十月十一日│├──┼──────────┼─────────┼──────────┤│56│DY0000000│八千二百元│八十九年十月二十八日│├──┼──────────┼─────────┼──────────┤│57│DY0000000│一萬五千九百元│八十九年九月九日│├──┼──────────┼─────────┼──────────┤│58│DY0000000│一萬二千三百五十元│八十九年三月八日│├──┼──────────┼─────────┼──────────┤│59│DY0000000│六千元│八十九年六月十日│├──┼──────────┼─────────┼──────────┤│60│DY0000000│二萬五千一百元│八十九年五月二日│├──┼──────────┼─────────┼──────────┤│61│DY0000000│一萬二千七百元│八十九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