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0號原告丙○○
告丁○○
乙○○被告 麥帥 新城D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撤銷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2月27日
書記官楊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