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9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99號聲請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2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799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2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劉穎怡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陳玉敏┌───────────────────────────────────────────────────┐│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799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 歐陽慧興上海商業儲蓄銀行內│30,000元│0000000│94年2月20日││││湖分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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