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補字第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補字第54號原告興亞太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
乙○○訴訟代理人 郭方桂 律師上列原告告與被告甲○○間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原告係因財產權而起訴,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能上訴第3審之最高利益數額加10分之1即新台幣1,650,000元定之,故本件應徵第1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玉曆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3月1日
書記官蔡雨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