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度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5年除字第12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2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5年度除字第123號聲請人長倫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2月2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937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政佑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95年2月24日
書記官楊錫芬┌───────────────────────────────────────────────────┐│支票附表:94年度催字第937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票面金額│支票號碼│發票日期││號│││(新台幣)││(或到期日)│├─┼─────────┼─────────┼─────────┼─────────┼─────────┤│1│龍拓有限公司│中國農民銀行汐止分│426,904元│FAZ0000000│94年8月31日││││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