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233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2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23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明新 債務人陳甘麗
一、債務人應向㈠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台幣(下同)壹萬柒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㈡債權人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捌仟柒佰陸拾元,及自民國95年10月1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0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薇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2年2月22日
書記官李俊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