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勞訴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2月03日

裁判案由:給付薪資等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勞訴字第21號原告 李士宏 訴訟代理人 許崇賓 律師被告 蔣宜靜 即心海小吃部
許永富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
黃琪雅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上午九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2月3日
書記官吳曉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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