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被 告 甲○○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間清償債務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三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柒萬肆仟
壹佰柒拾玖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
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
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李崇豪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劉昌明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