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37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372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煥緒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3年度執聲付字第5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煥緒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煥緒因詐欺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於民國102年7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3年8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刑法第93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付保護管束,由檢察官聲請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裁定之,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101年7月19日以101年度桃簡字第161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復因由自動付款設備取得他人之物或利益、詐欺得利、竊盜及幫助詐欺取財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於
101年7月31日以101年度易緝字第3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
6月、2月、4月及4月確定;又因違反電信法、竊盜及偽造文書案件,經本院於101年8月31日以100年度訴字第62
9號分別判處有期徒刑5月、3月及3月確定;上開8案件,嗣經本院以102年度聲字第3745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9月確定。受刑人於102年7月28日入監執行,現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核准假釋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103年8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及執行案件資料表各1份附卷可稽。茲本件聲請人以本院係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毛彥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翁淑婷中華民國10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