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婚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婚字第6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婚字第694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起訴:(一)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二)兩造已終止結婚,是否續行本件聲請。
理由
一、按家事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者外,準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家事事件法第51條定有明文。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參照。再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離婚等訴訟,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3,000元,顯有起訴程式之欠缺。另查兩造已兩願終止結婚,併就本件聲請是否續行表示意見。揆諸前揭說明,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期命原告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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