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聲字第311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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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聲字第31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聲字第311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凱恩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聲字第3117號聲請定應執行案件,本院於民國112年11月3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判決案號欄「112年度原訴字第82號」均更正為「112年度原訴字第38號」。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編號2最後事實審及確定判決之判決案號欄部分有誤寫之情形,惟不影響全案情節與裁判之本旨,爰依職權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郭勁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黃昱程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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