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簡附民字第4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2年度簡附民字第432號原告 柯敏雀 被告 廖盛興
籍設苗栗縣○○市○○路00號0○○○○○○○○)
(另案於法務部○○○○○○○○○○○執行中)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金簡字第623號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周莉菁
法官劉育綾法官方星淵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資念婷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