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金訴字第1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金訴字第18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2年度金訴字第1825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學志選任辯護人陳志隆律師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2年度偵字第15049號、第21063號、第21072號、第21929號、第21930號、第24436號、第27019號、第28058號)及移送併辦(112年度偵字第38796號、第37625號、第43267號),被告於準備程序中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經本院合議庭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
理由
一、按辯論終結後,遇有必要情形,法院得命再開辯論,刑事訴訟法第291條定有明文。
二、本案被告林學志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4日裁定由受命法官獨任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後辯論終結,原定於112年11月24日宣判,惟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12年10月31日就被告所涉與本案具有裁判上一罪關係之犯罪事實,以屬於同一案件為由移送併辦,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112年11月28日上午11時分,在本院第11法庭,進行簡式審判程序。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黃品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子儀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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