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度監宣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12年監宣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13日

裁判案由:監護宣告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監宣字第1022號聲請人 高菀均 上列聲請人聲請為相對人高福助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具狀補正本院民國112年2月2日中院 平家辛 112年度家補字第181號函說明欄第1項所示之補正相關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聲請。
理由
一、按非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上開規定,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亦有準用。
二、經查:聲請人為相對人聲請監護宣告事件,未提出如主文所示等件,聲請程式顯有欠缺,爰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限期命聲請人繳納聲請費用及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三、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30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家事法庭法官楊萬益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13日
書記官陳貴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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