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度簡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5年簡上字第1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5月0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簡上字第118號上訴人高雄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戊○○上訴人台北市政府財政局法定代理人 紀聰吉 前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陳忠勝 律師複代理人 劉怡秀 視同上訴人乙○○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 郭鴻正 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佳園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 陳宏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蔡美美
法官周紹武法官林彥君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6年5月7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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