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6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89號
原   告 民權皇家DC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許秀雲
上列原告與被告 韓業安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2,440元,應
徵第1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
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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