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80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葉明、何鳳
嬌發支付命令,惟 何鳳嬌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3,9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