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680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80號
原   告 高雄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陳菊
訴訟代理人  劉傑峰
原告因請求給付使用補償金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葉明、何鳳
嬌發支付命令,惟 何鳳嬌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193,900元,應繳裁判費2,1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
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6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
書狀及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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