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5年度雄補字第1661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雄補字第1661號
原   告 台灣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興
原告因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曾聲請對債務人 薛田 進發支付命令
,惟 薛田進 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4,130
元,應繳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
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原告並應提出準備書狀及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黃政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秀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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