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9106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91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9106號債權人 王義泉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徐金如 (原名: 徐立克 )、仕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表明債務人仕敏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姓名、地址。
二、請表明依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依據;若無,請改依法定利率年息百分之六請求。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5年5月1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