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司簡調字第7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1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簡調字第74號聲請人 黃朝榮 代理人 李文健 聲請人與相對人房屋所有權人等間回復原狀事件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目前所住房屋,因五樓屋主將房屋出租給房客,但近日樓上漏水已嚴重影響我四樓天花板產生漏水,水泥也有脫落狀況,但又在找不到房東情況下,聲請本院調取該建物之第一類謄本。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調解未表明相對人,經本院於105年4月28日通知聲請人補正基隆市○○區○○街○○○巷○○弄○○號5樓之建物登記謄本及建物所有權人之戶籍謄本後,迄今仍未補正,是依當事人之狀況,應認不能調解,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6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