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8年交抗字第65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交通事件裁定98年度交抗字第652號
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上列抗告人因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板橋地方法院,中華民國98年1月23日所為裁定(97年度交聲字第2215號)提起抗告,裁定如下:
主文原裁定撤銷,發回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原裁定略以:抗告人即受處分人甲○○於民國97年6月8日晚上8時40分許,駕駛2656-TJ號牌自用小客車,沿臺北市○○區○○路右轉菁山路,因未禮讓行人,而為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士林分局山仔后派出所員警 曹天勝 以駕駛汽車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規定,當場製單舉發。原處分機關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北區監理認抗告人有上述違規行為,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統一裁罰基準表規定,裁處抗告人罰鍰1800元。
抗告人於原審以當時所駕車輛是處於靜止狀態,並不符合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項要件,且抗告人已下車上完廁所回來後,警察才在副駕駛座旁邊敲門,時間已經差了
2、3分鐘,警察應該沒有看到抗告人右轉菁山路,當時也無行人。舉發當時,警察有說罰鍰有900元與600元的違規處罰可供選擇,抗告人當然選擇處罰600元;但事後查詢實應處罰1800元,竟與警察所說不符,失信於民,令人痛心等語聲明異議。
原裁定審酌抗告人於上述時間確有駕車途經臺北市○○區○○路與菁山路交岔路口附近,並臨時停車於行人穿越道上的事實,有抗告人親簽聲明異議狀及申訴單書面陳述可憑。抗告人駕駛汽車於前述時地違規未禮讓行人而經警舉發等情,並經證人即目睹抗告人違規的警員曹天勝結證:「我當時擔任騎乘機車巡邏勤務,目睹抗告人駕駛汽車由格致路右轉菁山路,行經該路口時其行向雖是綠燈,但是要穿越菁山路的行人行向也是綠燈,抗告人有見到行人要過馬路,沒有減速禮讓行人,且將車輛停放於該路口,車身部分阻擋行人穿越道,駕駛人與車上其他友人迅速下車進入麥當勞,車上僅留
1位婦女及小孩,等抗告人自麥當勞出來之後,我才向抗告人索取駕駛執照並依規定舉發;當時抗告人已經從格致路右轉通過路口停在菁山路上,該路口劃設有行人穿越道,停車的時候車子有壓到斑馬線,抗告人行經斑馬線時,正有3至
4位行人由北往南即往下山的方向要通過路口,行人因而有停下來讓抗告人先過,之所以未另行舉發於不得臨時停車處所停車違規,是考量執法不要太嚴苛,以免遭致民怨。」等語。證人曹天勝到庭供述抗告人有前述違規事實,卷存證據資料並無任何積極證據足證證人曹天勝證詞為虛偽,也無足以令人顯信曹天勝的證述為不可採的品性證據或前科證據存在,不得僅以證人為製單舉發的員警,即全盤抹煞其在訴訟上所具有的原證人資格。
抗告人又未舉出或聲請法院調查任何有利證據,以使法院對證人所供述抗告人違規行為產生任何合理懷疑,更未見有何舉發程序不合法的情事。
至於抗告人所稱因警察錯誤告知應受罰鍰金額,致其誤擇處罰較重的條項而受有本件舉發及裁罰等語縱然屬實,也屬另一問題,無從卸免抗告人未依規定禮讓行人的違規責任。
因認抗告人確有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不暫停讓行人先行通過的違規行為,事實明確。原處分機關所為裁罰,合與前述規定,並無違誤而駁回聲明異議。
二、抗告意旨略以:證人曹天勝證述目睹抗告人未禮讓行人、有
3至4位行人由北往南通過路口等情均非事實,不能僅憑證人1人片面之詞即認定有違規行為。抗告人願接受測謊,並請求傳訊在場證人即車上親友作證,以求真相等語。
三、撤銷發回的理由
(一)駕駛汽車行經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未禮讓行人先行,與停車於不得臨時停車處所的違規行為,一為動態行為,一為靜態違規,性質上本屬兩歧。
就停車於不得臨時停車處所的行為,抗告人並不爭執,應認違規事實明確;但就動態的未禮讓行人的違規行為,既未禮讓行人先行,當時是否有行人提出申訴?除證人曹天勝的證述之外,有無其他證據得以佐證?抗告人於原審另提出「員警與異議人於97年6月8日當日對話內容」說明違規當時的情形(原審6),所述是否屬實,詳情如何,非無疑問,容有再研求的餘地。
(二)原裁定以抗告人「無舉出或聲請本院調查任何對其有利之證據,以使本院對證人所供述抗告人違規之行為產生任何合理之懷疑」(原裁定3)而未採信抗告人的辯詞;但抗告人於原審訊問時即已請求:「是否能夠調閱監視器或進行測謊」等語(原審26),已經明確請求法院調查有利的證據。原裁定理由除與卷證資料不符之外,對於請求調查事項並未調查。
四、抗告意旨指稱原裁定不當,有理由,應將原裁定撤銷,發回原審更為適當處置。
五、依道路交通案件處理辦法第26條,刑事訴訟法第413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林堭儀
法官吳淑惠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再抗告。
書記官胡勤義中華民國98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