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20號原告嘉義縣溪口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蕭豐民 被告 邱榮男
賴秀絨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28,258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16,147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5,647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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