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5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1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518號原告 趙堃詠 訴訟代理人 劉興文 律師被告 吳典南 上列原告與被告吳典南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26,093元【計算式:醫療費76,093元+不能工作損失150,000元+精神慰撫金2,000,000元=2,226,093元。註:原告起訴狀記載其訴訟標的金額或價額為2,226,093元;惟訴之聲明誤載為貳佰貳拾陸萬玖拾參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3,07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於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仲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16日
書記官吳念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