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03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217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賭博罪所處罰金新台幣壹萬伍仟元,減為罰金新台幣柒仟伍佰元,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6年2月13日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經本院於96年4月18日以96年度嘉簡字第
655號(偵查案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偵字第1961號)判處罰金新台幣15,000元,96年5月7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內,仍應按原確定判決執行,附此敘明。
二、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刑法第42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9月29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蒨儀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10月1日
書記官楊國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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