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度抗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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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抗字第4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處分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405號再抗告人 陳佩晶 上列再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宣瑜 間因聲請假處分事件,不服民國103年9月19日本院103年度抗字第405號所為裁定,提起再抗告,未依法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及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茲限再抗告人於送達本裁定正本翌日起五日以內,如數逕向本院繳納,並提出律師委任狀,逾期以裁定駁回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蔡秉宸
法官林慧貞法官陳繼先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理由狀(須按他造人數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書記官邱曉薇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