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3年上訴字第15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14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1556號上訴人即被告 李振乾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293號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97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李振乾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柒日內補正上訴之具體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須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其所提出之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或僅曾以言詞陳述上訴理由者,均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第一審法院。第一審法院經形式審查,認逾期未補提上訴理由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第二審法院認為上訴書狀未敘述理由,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而未經原審法院命其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50條、第361條、第362條、第367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以下稱被告)李振乾因施用第一、二級毒品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3年9月11日第一審判決(103年度訴字第293號),提起上訴,經核被告所具之刑事上訴狀除敘明:曾提供毒品上手供檢警查緝,惟疑有交待不明及爭論之處外,另請准於上訴期間屆滿20日內補足理由狀等語,並未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此有卷附被告所呈之刑事上訴狀可參(見本院卷第5頁),然被告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且至今仍未補具。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67條但書規定,限被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向本院提出上訴之具體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蔡王金全
法官許文碩法官高思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宜汝中華民國103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