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106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1067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楊陳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貳拾玖萬肆仟伍佰叁拾陸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拾玖萬零肆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伍萬陸仟貳佰肆拾玖元,及其中之新臺幣貳萬肆仟壹佰壹拾伍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3月19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