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5年選訴字第8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5年度選訴字第8號公訴人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4年度選偵字第20、30、35號),因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又因被告死亡,本院認為不宜,改依通常程序進行審理,並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被告甲○○○業於民國95年4月28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附卷可稽。依據首開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之判決。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王慧惠法官齊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95年8月16日
書記官潘端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