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178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違反戶籍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1784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世龍
黃朝岐上列被告因違反戶籍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九年度偵字第一八四七四、二○三一八、二二六八四、二二八六三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世龍、黃朝岐均自民國壹佰年肆月玖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陳世龍、黃朝岐因涉犯詐欺案件,經檢察官以被告二人均涉犯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一項詐欺取財罪而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後,認為被告二人犯罪嫌疑重大,且被告陳世龍多次收購帳戶交付詐欺集團使用,被告黃朝岐前往領取詐欺取財所得之行為高達八十幾次,有事實足認被告二人均有反覆實施詐欺取財罪之虞,有羈押之必要,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之一第一項第七款之規定,於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九日對被告二人執行羈押,茲經本院訊問被告二人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均自一○○年四月九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富城
法官劉素如法官徐淑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淑華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