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16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16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16920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代理人 石文興 相對人即債務人 陳駿杰 原名 陳麗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7月7日所為之支付命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支付命令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即債務人「陳麗生(原名陳駿杰)」之記載,應更正為「陳駿杰(原名陳麗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支付命令屬裁定性質,故亦有上開規定之適用。
二、查本院前開之支付命令原本及正本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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