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除字第98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除字第98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0年度除字第989號聲請人 何郭春子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9年度司催字第3520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0年3月2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秀蘭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3月31日
書記官李佩芳┌─────────────────────────────────┐│附表:100年度除字第989號│├──┬───────────────┬────────┬──┬──┤│編號│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001│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4-ND-0000000-0│1│1000│├──┼───────────────┼────────┼──┼──┤│002│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85-ND-0000000-0│1│1000│├──┼───────────────┼────────┼──┼──┤│003│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0-ND-0000000-0│1│1000│├──┼───────────────┼────────┼──┼──┤│004│三商美邦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90-NX-0000000-0│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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