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7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貨款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27號上訴人健銓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鄭俊龍 被上訴人 東宏行 法定代理人 姚忠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2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8,91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895元,未據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民事庭審判長法官陳兆翔
法官趙彥強法官陳世源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7月12日
書記官陳雅雯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