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1年聲字第17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7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陳文傑上列受刑人因詐欺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57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文傑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陳文傑前犯詐欺等罪,經法院分別判處徒刑,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1年9月28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函核准假釋,而縮刑後刑期終結日為102年2月18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洪耀宗
法官石馨文法官林清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101年10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