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15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11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155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育尉指定辯護人王銘助律師具保人陳瑞英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1年度少連偵緝字第1號),被告於審理中逃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叁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又沒入保證金,以法院之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及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乙○○因殺人未遂案件,前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署檢察官聲請羈押,經本院依法訊問後,於民國101年4月16日當庭指定保證金新臺幣3萬元,並由具保人甲○○繳納後,當日將被告釋放。惟被告於本院審理時,自101年8月15日起,經合法傳喚,於101年8月15日、101年10月29日、101年12月19日、102年2月27日均未到庭,又拘提無著,另具保人經合法通知,亦未督促受刑人到案,且受刑人並無受羈押或在監執行等未能到案之正當理由,指定辯護人 黃銘助 律師復於101年10月29日當庭表示無法聯繫到被告等情,此有送達證書、拘提函、拘提未獲報告書、本院收受訴訟案款通知、刑事保證金收據、本院101年10月29日準備程序筆錄、被告及具保人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在卷可稽,是被告顯已逃匿無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陳義忠
法官黃麗玲法官林于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抗告狀繕本)。
中華民國102年3月11日
書記官林明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