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9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922號原告國雲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治方 訴訟代理人 劉載文
張芯綺 被告櫻花天母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何惠孳 訴訟代理人 黃建復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6,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8,040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後,尚應補繳7,5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陳世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9月27日
書記官吳婉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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