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9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8日

裁判案由:妨害公務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97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妨害公務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447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犯妨害公務執行罪,處有期徒刑参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小型士林刀壹把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之1條第1項、第2項前段(後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
主文。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陳慧珊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施玉卿中華民國95年9月18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刑法第135條第1項:對於公務員依法執行職務時,施強暴脅迫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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