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中簡字第1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中簡字第115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5年度中簡字第1157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五年度偵字第六三六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牌肆副、籌碼肆佰貳拾張、監視器(含鏡頭)壹組、籌碼印章肆個、骰子玖個、帳冊拾壹張、抽頭金記帳單貳拾柒張、抽頭金新臺幣柒仟貳佰元,均沒收。
甲○○共同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累犯,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扣案之麻將牌肆副、籌碼肆佰貳拾張、監視器(含鏡頭)壹組、籌碼印章肆個、骰子玖個、帳冊拾壹張、抽頭金記帳單貳拾柒張、抽頭金新臺幣柒仟貳佰元,均沒收。
犯罪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前於民國八十六年間犯賭博罪,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三月,於九十年七月十九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按,仍不知悔改,又於五年內再犯本案之罪,係屬累犯,應依刑法第四十七條之規定加重其刑,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乙○○、甲○○二人所犯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賭博罪部分,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雖未論及,然與上開聲請簡易判決處刑部分,有想像競合犯裁判上一罪關係,本為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效力所及,本院自應併予審理。爰審酌被告二人犯罪之手段,被告二人首從關係,其等犯罪所生損害及犯罪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五十六條、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二百六十八條、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臺中簡易庭法官王鏗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家印中華民國95年5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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