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9年單聲沒字第7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智慧財產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單聲沒字第73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盧俊杉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108年度調偵字第814號),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9年度聲沒字第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壹件(保管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一○九年度保管字第一九四六號)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盧俊杉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調偵字第814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1件,請依商標法第98條及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就侵害商標權之物品,既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於108年10月28日以108年度調偵字第814號案件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見調偵卷第19至20頁、本院卷第5頁)。而扣案之仿冒「adidas」商標之衣服1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乙節,亦有鑑定報告書存卷可考(見偵卷第31頁),揆諸前揭規定,上開扣案物品自應依商標法第98條規定予以宣告沒收,並得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之。是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洵為有據,應予准許。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0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蘇琬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羅以佳中華民國109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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